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金融債券發行


一、金融債券發行的方式
1.兩種方式:公開發行,定向發行。
2.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1)一次足額發行;(2)限額內分期發行。
二、擔保要求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擔保要求;而財務公司發行時需要母公司或有擔保能力的機構擔保。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三年的,應當由擔保人提供擔保。
三、信用評級
金融債券發行后,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
四、發行組織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可采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
承銷人應為金融機構,并須具備五個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
2.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3.具有合格的專業人員和分銷渠道;
4.最近2年內沒有重大違法和違規的行為;
5.其他條件。
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進行。
五、其他相關事項
1.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2.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
3.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準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另行申請。
4.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登記、托管和兌付主要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來完成。
六、金融債券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進行。(注意:不是證監會的網站)
2.發行人要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3個工作日(必須記憶)批露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3.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資者披露年度報告。
4.金融債券在存續期間要求發行人要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債券的跟蹤信用評級報告。
5.發行人應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分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
6.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應在發行章程與募集說明書中約定;信息披露的對象限于其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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