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證券資格考試交易輔導: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措施
更新時間:2013-04-16 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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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措施
(一)監管措施
1.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
2.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3.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證券交易所是證券經紀業務的一線監管機構。
4.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1)證券公司向監管機構的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內,報送月度報告。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披露。證券公司應當依法按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披露其基本情況、參股及控股情況、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經營管理狀況、財務收支狀況、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和其他有關信息。
(3)檢查制度。
(二)法律責任
依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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