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特別交易事項重點:交易行為監督


證券從業<證券交易>特別交易事項重點:交易行為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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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行為監督
(一)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時監控事項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按照法律的這一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相關的交易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了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的責任。
根據現行制度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13個異常交易行為)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8.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9.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10.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11.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13.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二)出現異常交易行為需采取的措施
證券交易所會員如果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上述所列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另外,出現上述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重大影響的,證券交易所可采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相關交易情況等資料;如異常交易涉及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所可以直接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供有關材料。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配合證券交易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口頭或書面警示。
2.約見談話。
3.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4.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5.報請中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6.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如果相關人對第4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相關信息:2012證券從業《投資基金》輔導:第11章重點匯總
環球網校2012證券從業多款套餐上線 (教材變化 )(預習題搶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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