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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9)

更新時間:2012-07-24 10:14:3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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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9)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1)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2)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3)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4)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5)

  第八節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法規依據:2006年9月8日《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一、適用范圍

  (一)適用情形

  1.股權并購情形。一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二是指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2.資產并購情形。一是指外國投資者先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二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二)例外情況:使用對應法規、規定的,如無則參照本規定。

  二、并購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

  (一)并購方式

  1.股權并購又包括以貨幣現金購買境內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股權,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股權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股權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權并購方式。

  2.資產并購僅允許以貨幣現金購買境內公司資產,而排除以股權作為支付對價購買境內公司資產情形。

  (二)并購要求:10條

  (三)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

  1.審批機關: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登記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匯管理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

  4.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國資委或升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

  6.稅務登記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及地方各級稅務機關

  三、基本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界定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二)被并購境內公司債權和債務的處置

  1.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2.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3.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

  4.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三)交易價格確定的依據

  1.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并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2.并購當事人應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于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并就并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四)出資時間的規定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五)出資比例的確定

  1.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

  2.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并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3.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六)投資總額上限的設定

  1.股權并購投資總額上限的設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 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2.資產并購投資總額上限的設定。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1)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2)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3)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4)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2章重點(5)

  四、審批與登記

  (一)股權并購需要報送的文件:10類

  (二)資產并購需要報送的文件:9類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之前,不得以該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三)并購的審批與登記

  1.審批: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批準證書。

  2.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與營業執照的領取。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2)其他事項的登記。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五、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的有關規定

  (一)股權并購與并購顧問的條件

  1.股權并購與境外公司的界定。本部分所指的股權并購僅指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也即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

  本部分所稱的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并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除該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應具有完善的證券交易制度。

  2.股權并購的條件。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的股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股東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2)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

  (3)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柜臺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

  (4)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定。

  3.并購顧問的條件。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也即“并購顧問”)。

  (二)申報文件與程序

  1.申報文件: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應報送商務部審批,境內公司除《規定》所要求的文件外,還須報送6類文件

  2.程序:

  (1)審核。商務部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對并購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批準證書,并在批準證書上加注“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2)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的領取:30日內。

  (3)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的領取:6個月內。

  (4)稅務的變更登記

  (5)并購不成功的處理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

  1.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權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應符合的條件:產權清晰、業務體系完整

  3.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申請、外匯登記與文件要求: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準手續。除向商務部報送《規定》的文件外,還需報送3類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4.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需要暴動的文件:

  5.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的領取:

  6.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的領取:

  7.融資收入調回境內的方式:

  (1)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

  (2)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

  (3)并購境內企業。

  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

  六、反壟斷審查

  (一)外國投資者的報告事項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2.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

  3.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雖未達到前款所述條件,但是應有競爭關系的境內企業、有關職能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請求,商務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涉及市場份額巨大,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國投資者作出報告。

  (二)并購的審查

  境外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購方應在對外公布并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并購方案。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審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1.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

  2.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

  3.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5.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15家。

  (三)審查豁免的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并購,并購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審查豁免:

  1.可以改善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

  2.重組虧損企業并保障就業的。

  3.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

  4.可以改善環境的。

  七、其他有關規定

  被股權并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準,可繼續作為變更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該公司的企業性質。我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的投資者并購境內其他地區的企業,參照《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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