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1章重點(3)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1章重點(3)
第三節 內地企業在中國香港創業板的發行與上市
一、中國香港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條件
(一)適用于所有發行人的一般條件(6條)
(二)適用于新申請人的附加條件(4條)
(三)有關新申請人的其他條件(3條)
(四)分配基準
上市文件必須披露發行人擬分配證券的基準詳情,包括公眾人士及配售部分(如有)各自持有證券的詳情。就所有供公眾認購或出售給公眾的證券(不論由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發行)而言(為釋疑起見,不包括根據配售安排而發行的證券),發行人、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如適用)必須采納公平準則,將上述證券分配給所有認購或申請證券的人士。
(五)公開招股發售期間的確定
(六)包銷商
中國香港聯交所就任何擬采用的包銷商(如有)在財政上是否適合做咨詢發行人保留權利,如果交易所不信任包銷商有所承諾的包銷能力,則可以拒絕其上市申請。
二、內地企業在中國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的條件
(一)運作歷史要求
新申請人必須證明在其呈交上市申請的日期之前,在大致相同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具備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記錄。若新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此規定可減至12個月:
1.會計師報告顯示過去12個月營業額不少于5億港元。
2.上一個財政年度會計師報告內的資產負債表顯示上一個財政期間的資產總值不少于5億港元。
3.上市時預計市值不少于5億港元。但須注意的是,在創業板不設立盈利要求。
(二)市值要求
新申請人預期上市時的市值須至少為:如新申請人具備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實際上不得少于4 600萬港元;如新申請人具備12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不得少于5億港元。
(三)公眾持股市值與持股量要求
1.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如新申請人具備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不得少于3 000萬港元;如新申請人具備12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不得少于1.5億港元。
2.若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不超過40億港元,則無論在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最低限度要達3000萬港元)。若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則公眾持股量必須為下述兩個百分比中的較高者:由公眾持有的證券達到市值10億港元(在上市時決定)所需的百分比或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0%。
(四)股東人數要求
如發行人具備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至少有100名股東。如發行人具備12個月活躍業務記錄,至少有300名股東,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東合計的持股量分別不得超過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券的35%及50%。
例題6:內地企業在中國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的條件中,運作歷史要求若新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 )之一,按規定可減至12個月。
A.會計師報告顯示過去12個月營業額不少于5億港元。
B.上一個財政年度會計師報告內的資產負債表顯示上一個財政期間的資產總值不少于5億港元。
C.上市時預計市值不少于4億港元。但須注意的是,在創業板不設立盈利要求。
D.上市時預計市值不少于5億港元。但須注意的是,在創業板不設立盈利要求。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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