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證券從業《投資基金》輔導:第十章重點(2)
更新時間:2012-06-14 1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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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基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
《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除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格核準及監管工作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區同負責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中國證監會在對我國基金的監管上負有最主要的責任。
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我國證券業的自律組織還對基金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證券交易所則對基金的上市、投資交易行、信息披露進行監管。
地方證監局履行一定的一線監管的職責。
一、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的監管
(一)基金監管部的職能及對基金市場的監管
(二)中國證監會各地方監管局對基金的監管
主要通過市場準入監管與日常持續監管兩種方式。
中國證券監會派出機構對基金的監管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
(一)基金業委員會的職責與作用
(二)自律管理的方式與內容
三、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與一線管理
(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二)對基金投資行為進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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