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證券從業基礎知識重點:投資基金當事人(3)


2012年證券從業基礎知識重點:投資基金當事人(3)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
為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資產被挪作他用,各國的證券投資信托法規都規定必須由某一托管機構,即基金托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并收取一定的報酬。
(二)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基金托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于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一定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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