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輔導: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1)
更新時間:2011-09-01 13: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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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和披露的規定
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簡稱“第1號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一)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要求
1.第1號準則規定了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第1號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2.如果第1號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
(二)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則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三)招股說明書及其引用的財務報告的有效期及相關事項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1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四)招股說明書的預先披露
在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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