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輔導:開放式基金的募集(一)
更新時間:2011-08-01 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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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放式基金的募集
(一)開放式基金募集的程序
也分為申請、核準、發售、備案、公告五個步驟。
(二)申請募集文件
開放式基金應提交的申請募集文件項目與封閉式基金的基本相同,但開放式基金在一些文件的具體內容上與封閉式基金有所不同。
(三)募集申請的核準
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封閉式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四)開放式基金的募集期
開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不得超過3個月。
(五)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發售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可以委托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有資格的機構代理發售。
(六)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2、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承擔的責任:2 條
(1)自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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