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資料
更新時間:2011-07-20 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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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管主體及內容
1.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內容
二、核準制的含義及其特點
1.含義: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中規定的條件,而且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管部門決定的審核制度。
2.與行政審批制相比,核準制具有的特點:
⑴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
⑵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
⑶在發行審核上,
⑷在股票發行定價上,
三、保薦制度
1.法規依據:2008年8月14日,中國證監會審議通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2.保薦制度的主要內容:
⑴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
⑵保薦期限
⑶保薦責任
⑷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分別給予的不同處置以及其對應的不當行為表現
四、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檢查
1.非現場檢查:主要由證券公司上報年度報告及自查
2.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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