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一)


一、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投資主體
1.境內上市外資股又稱B股,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內外投資者發行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
2.B股的投資主體限于以下幾類: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中國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擁有外匯的境內居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人。
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與上市條件
1.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8條):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5)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
(6)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7)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申請增資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
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除應當符合上述前3項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3)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5)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還必須符合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B股時關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要求(即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B股條件中的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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