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輔導:信息披露義務資料(一)
更新時間:2010-12-20 09: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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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和運作過程中,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他們應當依法及時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一、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提示: 共10 點內容,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第三: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個月結束之日起45 日內,將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登載在管理人網站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的報刊上,在公告的15 日前,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第四:基金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書等上市申請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開放式基金在開始辦理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放開申購贖回后,應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和份額累計凈值。
第六:在每年結束后90 日內,在指定的報刊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在管理人網站上披露基金年度報告。
第七:當發生對基金份額持人有權益或者基金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就在2 日內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審核。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更多信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頻道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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