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輔導:股票的發行方式(一)
更新時間:2010-12-06 1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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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管理辦法》,IPO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以及向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配售等方式
一、IPO的基本原則
為確保股票的順利發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三公”(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高效原則
(三)經濟原則:發行過程中,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采取各種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成本。
二、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準、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并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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