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輔導: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一)
更新時間:2010-11-30 1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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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
⑴申報:發行人按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⑵受理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⑶初審:
⑷預披露: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⑸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⑹決定
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2.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與主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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