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輔導:股份公司的合并(一)
更新時間:2010-11-03 1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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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合并的程序:董事會——股東大會——當事人——債權債務——登記
3.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開設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為兩個部分以上,另外設立兩個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將其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分立程序:與合并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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