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輔導: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二)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
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范賬戶已設定標識并集中監控;
(七)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準;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實施情況說明;
(五)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老師對申請人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評審,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凈資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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