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首次發行股票的條件資料(4)
更新時間:2010-07-29 1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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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后事項
據《關于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的通知》(簡稱15號文)及《股票發行審核備忘錄第5號》的規定,發審會會后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具體要求有9項。
主要注意有關數字:在證監會將核準文件交發行人的當日或發行公司刊登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的前一工作日中午12:00以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向發行監管部提交“承諾函”,承諾自提交會后事項材料日至提交承諾函日止,無15號文所述重大事項發生。
在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有關說明提交后,經審閱無異議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補充公告。
五、 關于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后、股票未發行前
1、 更換保薦人(主承銷商):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并重新辦理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受理手續。更換后的保薦人應重新制作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并對申請文件進行質量控制。發審會后更換保薦人的,原則上應重新上發審會。
2、 簽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的:更換后的中介機構應對申請IPO公司的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及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人對更換后的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應重新履行核查義務。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后更換中介機構的,證監會視具體情況決定發行人是否需要重新上發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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