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股份制改組的目的資料(一)
更新時間:2010-07-13 0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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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有三:確立法人財產權;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籌集資金。
二、法律法規要求
1、 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規要求(第二章已有論述,即“互為變更”相關內容)
2、 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規要求
上市公司的形成來源:我國目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從形成角度可分為五類:(1)歷史遺留問題企業。(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訂實施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其過去3年的業績可連續計算,通過發行股票轉為上市公司。(5)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資產重組,通過募集方式設立并上市。
《證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上述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目前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擬上市公司股份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
【例1】 下列屬于《證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求的是()。
A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B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
C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D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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