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資料(三)
更新時間:2010-07-05 10: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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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
(一) 概述。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終止于公司被依法核準注銷。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擬訂的章程草案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 內容。必須記載的事項有:(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 修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2)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3)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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