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第九章知識要點(第九節)


1.《公司法》中規定可以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類別有: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重點內容,多選,如給出若干公司的具體情況,讓考生判斷哪些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判斷依據即是公司的性質)
2.《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重點內容,多選題或綜合分析題,如給出某公司的有關條件,讓考生判斷其是否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判斷標準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非生產性支出)、(股票、房地產和期貨買賣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若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多選題或判斷題,注意固定資產投資不是禁止的用途,而是需要審批)
4.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 (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作出決定。(單選、判斷題,注意三類主體發行債券時做出決議的部門的區別)
5.公司債券由(證券公司)負責承銷。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公司債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單選或判斷,5000萬元票面的應組團發行)
6.公司債券的發行審核包括(配額審核)和(資格審核)。(多選)
7.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單選)
8.根據《公司法》規定,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有: (多選、判斷,如給出一定的具體實例,注意第二點如果已經糾正則不屬于控制范圍)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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