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外部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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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外部約束
(1)業務的審批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經營未經批準的業務。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證券經紀;
證券投資咨詢;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證券承銷與保薦;
證券自營;
證券資產管理;
其他證券業務。
【提示】根據《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設立時,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其業務范圍。對新設公司核準的業務不超過4種,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注冊資本要求
①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②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或其他證券業務四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上述四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并且,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3)禁止同業競爭
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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