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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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監管措施
1.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髙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2)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3)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5)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7)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2.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期貨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期貨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3.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在股東按照上述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4.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5.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應當滿足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
6.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于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曰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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