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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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7)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除上述權利以外,基金份額持有人還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職權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2)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除上述職權以外,基金份額持有人還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行使其他職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的職權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人員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議事規則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動;
(4)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除上述職權以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還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行使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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