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概念
更新時間:2021-08-18 13:15:5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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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概念
1.基金合同當事人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根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基金出資人,是基金財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的受益人。
(2)基金管理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對基金財產進行管理及運作的機構,包括公司、合伙企業或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其他機構。
(3)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在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承擔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交易監督、會計核算等職責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2.設立證券投資基金,應當由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依法訂立基金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產生約束力。
【提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合同的主體,也是基金法律關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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