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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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公司的設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2)董事會/執行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至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提示】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3)監事會/監事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提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提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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