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知識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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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知識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1)債券期限。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2)債券承銷。各地組建專項債券承銷團,承銷團成員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各地可以在專項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為專項債券提供發行定價、登記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詢服務。
(3)債券發還。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發行的專項債券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本地區專項債券規模。專項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省級財政部門應按時兌付專項債券本息。
(4)債券評級和信息披露。各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范,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省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財力及相關債務情況、償債資金安排以及對投資者作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
(5)債券托管。專項債券應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總登記托管,在國家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分登記托管。專項債券發行結束后,符合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等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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