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七節講義:融資融券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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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七節證券公司信用業務
一、融資融券業務管理(重點掌握)
(一)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合法合規原則
(1)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2.集中管理原則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禁止分支機構自行決定簽約、開戶、授信、保證金收取等應當由總部決定的事頂。
3.業務隔離原則
(1)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獨立運行。
(2)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后臺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和崗位應當獨立于其他部門和崗位,分管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管風險監控部門和業務稽核部門。
4.了解客戶原則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二)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條件
①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②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③公司最近2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④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后的規定;⑤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⑥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⑦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⑧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⑨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⑩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1)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2)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3)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準;
(4)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5)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于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6)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戶體系
1.證券公司信用賬戶
(1)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賬戶。開立的賬戶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 | 用于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該賬戶不得用于證券買賣。 |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 | 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
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 | 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 |
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 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
(2)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賬戶。開立的賬戶主要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①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于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3)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證券公司按照相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后,應在開戶后3個交易日內報交易所備案。
2.客戶信用賬戶
客戶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要在證券公司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臺賬和信用證券賬戶,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客戶信用賬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客戶信用資金臺賬。客戶信用資金臺賬是客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用于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及融資融券負債明細數據的賬戶。
(2)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定為客戶開立的、用于記載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的賬戶。客戶用于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
(3)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客戶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的用于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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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資融券業務客戶
1.客戶的申請
客戶要在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由客戶本人向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申請。客戶申請時應向證券公司營業部提交證券公司規定的相關材料,一般包括融資融券業務申請表、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客戶已開設相關賬戶的基本信息、客戶財務狀況證明、擔保品證明等相關材料。
機構客戶還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權書、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2.客戶征信調查
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征信調查內容包括:①客戶基本情況;②財產與收入狀況;③證券投資經驗及風險偏好;④誠信合規記錄;⑤融資融券需求。
證券公司不得為客戶開立信用業務賬戶的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本公司的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關聯人。
3.客戶的選擇標準
(1)從事證券交易時間。在申請開立信用業務賬戶前,客戶應在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所屬營業部及與其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普通證券賬戶并從事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滿半年以上。
(2)賬戶狀態。要求客戶開戶手續齊全、資料完備,資金賬戶與證券賬戶對應關系清晰,交易結算狀態良好。
(3)信譽狀況。要求客戶信譽良好,無重大違約記錄。
(4)資產狀況。要求客戶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具有符合要求的擔保品和較強的還款能力。
(5)投資風格。要求客戶投資風格穩健,無重大失誤和損失,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
(6)關聯關系。客戶不屬于本證券公司股東或關聯人。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及證券類資產條件限制。
(五)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的基本內容
1.合同的基本內容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合同應由證券公司統一制定、保管和與客戶簽訂。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基本內容應包含:
(1)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
(2)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3)對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賬戶、融資與融券交易、擔保物、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強制平倉等專業術語進行解釋或定義。
(4)合同應載明甲乙雙方對主體資格、交易資產來源、身份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等方面的聲明與保證。
(5)合同應載明開立信用業務相關賬戶的有關內容。
(6)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特定的財產信托關系,即信托目的、信托財產范圍、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財產的處分及信托的終止。
(7)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比例及計算公式、保證金可用余額計算公式、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范圍和拆算率、標的證券范圍等。
(8)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信用額度、融資融券期限、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用的確定方式及相應的計算公式等事項。
(9)合同應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主要業務操作環節加以約定。
(10)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維持擔保比例和計公式、補倉時間、補倉期限、補倉后應達到的維特組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補倉的通知方式。約定內容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1)合同應約定乙方強制平倉的各類情形、平倉開始與停止條件、平倉順序等事項。合同還可以約定,如甲方逾期償還債務的、乙方將收取違約金、并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12)合同應約定甲方清償債務的范圍、方式、期限以及債務清償后信用賬戶的處理方式等有關事項。
(13)合同應約定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當出現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和折算率調整;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調整: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資融券交易權限;司法機關對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被繼承、財產細分或無償轉讓等特殊情況時,對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的處理方式。
(14)約定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權益處理事項。
(15)合同應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
(16)合同應明確載入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政策法規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導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
(17)合同應約定導致合同終止的各種具體情形。
(18)合同應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
(19)合同應明確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
(20)合同應明確載明“乙方確認已向甲方說明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不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甲方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合同還應規定,合同應由甲方本人簽署,當甲方為機構投資者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
2.風險揭示書的基本內容
(1)提示投資者注意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以及其特有的投資風險放大等風險。
(2)提示投資者在開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了解所在的證券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3)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維持擔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
(4)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其的授信額度,或者證券公司提高相關警戒指標、平倉指標所產生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5)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6)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出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解散等情況時,投資者將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7)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發生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8)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證券公司將以《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通知與送達方式及通訊地址,向投資者發送通知。通知發出并經過約定的時間后,將視作證券公司已經履行對投資者的通知義務。投資者無論因何種原因沒有及時收到有關通知,都會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9)提示投資者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資料,如投資者將信用賬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出借給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資者承擔。
(10)除上述九項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訂的《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中對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
(六)融資融券業務所形成的債券擔保的有關規定
(1)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用證券充抵。
(2)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3)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4)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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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融資融券業務相關交易要素
1.標的證券
(1)標的證券為股票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②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③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④在最近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換手率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于5000萬元;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⑤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⑥股票交易未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施風險警示。⑦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上市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②最近5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③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2000戶。④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標的證券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標的證券為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上市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②最近5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③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2000戶;④基金份額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級轉換情形;⑤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4)標的證券為債券
標的證券為債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債券托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②債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③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含)以上;④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易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上述規定的證券范圍內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證券公司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證券公司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如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證券公司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的,交易所自該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標的證券進人終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來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證券公司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2.保證金和擔保物的管理規定
(1)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①上證180指數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③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④被實施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權證折算率為0。⑤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證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交易所的范圍,折算率也不得高于交易所的標準。
(2)投資者融資買入和賣出證券的規定。
①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00%。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②投資者融券賣出證券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3)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
(4)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①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會員可以與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②當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上海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③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x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5)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準,并向市場公布。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規定的標準。
(6)客戶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采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排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7)客戶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占比達到定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與客戶的約定,暫停接受其融資買入該證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8)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①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②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③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④按照該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⑤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⑥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后的剩余證券和資金:⑦法律、行政法規和該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9)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10)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八)權益處理規定
(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并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
(2)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并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后,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4)客戶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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