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二節講義: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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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二節證券投資咨詢
八、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監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了解)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擅自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責令停止,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罰款。
(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作出暫停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執業。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以行業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④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⑤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注明所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傳真件必須注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⑥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報刊、電臺、電視臺合辦或者協辦證券投資咨詢版面、節目或者與電信服務部門進行業務合作時,應當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合作內容、起止時間、版面安排或者節目時間段、項目負責人等,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印鑒。⑦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欺詐行為。⑧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就同一問題向不同客戶提供的投資分析或者建議應當一致。具有自營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就同一問題向社會公眾和其自營部門提供的咨詢意見應當一致,不得為自營業務獲利的需要誤導社會公眾。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將其向投資人或者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咨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證券投資咨詢人員違反上述第①②③④⑤⑦點,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向證監會報告,由證監會做出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作出暫停或者撤銷其業務資格的處罰:①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②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和年檢義務的。③未按照規定履行對本機構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手續的。④本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違反規定,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⑤干擾、阻礙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檢查、調查,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
(4)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從業人員、證券分析師違反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根據自律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并將紀律處分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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