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第一節講義:證券公司反洗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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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第一節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
六、證券公司反洗錢相關規定(掌握)
(一)反洗錢的定義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二)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的基本要求
1.客戶身份識別
(1)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您的客戶”的原則,開展客戶身份識別、重新識別和持續識別工作。
(2)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3)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應當要求客戶進行更新。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應當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2.客戶身份資料保存
(1)證券公司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2)證券公司應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3.委托第三方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反洗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三)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要求
1.基本原則
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相當原則、全面性原則、同一性原則、動態管理原則、基本原則和保密原則。
(1)風險相當原則。證券公司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采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采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2)全面性原則。除特定例外情形外,證券公司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城、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
(3)同性原則。證券公司應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
(4)動態管理原則。證券公司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5)自主管理原則。證券公司經評估論證后認定的風險評估標準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要求。
(6)保密原則。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2.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要求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證券公司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
3.客戶分類管理要求
證券公司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采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管控措施,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對低風險客戶可采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
4.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本要求
(1)對于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證券公司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收集信息、篩選分析信息、初評和復評的流程,劃分其風險等級。
(2)對于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證券公司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于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證券公司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后的3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3)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證券公司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證券公司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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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公司反洗錢保密要求
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以及對采取凍結措施有關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五)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形及后續控制措施
(1)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本公司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
(2)當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同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①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②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③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知識鏈接1】大額交易報告
證券公司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對單客戶多銀行主輔賬戶劃轉、B股非銀證轉賬外部資金進出等情形,如證券公司未發現交易或行為異常的,可以不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對于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知識鏈接2】涉恐名單監控
證券公司應當對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并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條線和業務環節。當證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成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檢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成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照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流程及要求
(1)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采取凍結措施。
(2)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采取凍結措施后,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另有要求外,應當及時告知客戶,并說明采取凍結措施的依據和理由。
(3)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偵查,提供與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有關的信息、數據以及相關資產情況。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的反洗錢調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資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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