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第一節講義: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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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第一節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
四、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制度(掌握)
敏感信息包括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的定義適用《證券法》及《刑法》規定的相關情形。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4)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5)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6)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17)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8)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記憶方法】除了帶數據的,其他的基本都有“重大、重要、顯著”等字眼。
(一)證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基本原則和保密要求
1.基本原則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需知原則管理敏感信息,確保敏感信息僅限于存在合理業務需求或管理職責需要的工作人員知悉。
2.保密要求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對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利用敏感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證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務商的,應當與服務商約定其對在服務中獲知的敏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與公司工作人員簽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獲取的敏感信息嚴格保密。
(2)加強對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統、通訊及辦公自動化等信息設施、設備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3)對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員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統或配發的設備形成的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和其他通訊信息進行監測。
(4)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知識鏈接】證券公司應當確保保密側業務與公開側業務之間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封閉和相互獨立,信息系統相互獨立或實現邏輯隔離。
其中,保密側業務是指證券公同基于業務需要可以或應當接觸和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承銷與保薦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等業務。公開側業務是指保密側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
(二)各主體在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建立和執行方面的職責
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分支機構和工作人員在信息隔離墻制度建立和執行方面的職責。
(1)證券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的總體有效性負最終責任。
(2)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對本部門和本機構執行信息隔離墻制度的有效性承擔管理責任。
(3)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對本人在執業活動中遵守信息隔離制度承擔直接責任。
(4)證券公司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協助董事會和管理層建立和執行信息隔離墻制度,并負有審查、監督、檢查、咨詢和培訓等職責。
(三)證券公司跨墻人員基本行為規范
證券公司公開側業務的工作人員需參與保密側業務并接觸內幕信息的,或公開側業務的工作人員被動接觸到保密側業務的內幕信息的,應當履行跨墻審批程序。
(1)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跨墻管理制度,明確跨墻的審批程序和跨墻人員的行為規范。
(2)證券公司保密側業務部門需要公開側業務部門派員跨墻進行業務協作的,應當事先向跨墻人員所屬部門和合規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其審批同意。
(3)跨墻人員在跨墻期間不應泄露或不當使用跨墻后知悉的內幕信息,不應獲取與跨墻業務無關的內幕信息。
(4)跨墻人員在跨墻活動結束且獲取的內幕信息已公開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響后方可回墻。
【知識鏈接】墻上人員的管理
因履行管理職責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工作人員處于信息隔離墻的墻上。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墻上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墻上人員的范圍及其行為規范,防止墻上人員泄露或不當使用內幕信息。
(四)證券公司觀察名單、限制名單管理的基本要求
1.觀察名單
(1)證券公司已經或可能掌握內幕信息的,應當將該內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觀察名單屬于高度保密的名單,僅限于履行相關管理和監控職責的工作人員知悉。
(2)證券公司開展保密側業務時,應當在與客戶發生實質性接觸后的適當時點,將相關項目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
2.限制名單
(1)證券公司在以下時點,應當將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①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上市輔導人、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為擔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開之日;②擔任上市公司股權類、債權類再融資項目或并購重組項目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財務顧問,為項目公司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
(2)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列入限制名單的時點前移,但不應造成內幕信息的泄漏和不當流動。
(3)證券公司在確認不再擁有與項目有關的內幕信息后,可以將該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從限制名單中刪除。
【知識鏈接】利益沖突管理
(1)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利益沖突管理機制。對各項業務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
(2)證券公司已經采取信息隔離墻等措施,仍難以避免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實際存在的和潛在的利益沖突進行充分披露。披露仍難以有效處理利益沖突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存在利益沖突的相關業務活動采取限制措施。證券公司在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3)證券公司有關業務的決策機構應當實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不應同時履行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職責,業務部門工作人員不應在與其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子公司兼任職務。
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的,不應直接或間接參與具體證券品種的投資決策、投資咨詢等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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