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六節講義: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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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六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四、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熟悉)
1.一般規定
(1)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2)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
2.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①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③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④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⑤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3.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4.保證金制度
(1)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2)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5.其他規定
(1)禁止混碼交易。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2)禁止混合操作。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3)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4)期貨交易結算。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①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②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5)期貨交易的交割。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出具虛假倉單。②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③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④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⑤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6)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7)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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