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四節講義: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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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四節證券法
七、法律責任(熟悉)
(一)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規定的法律責任
處理措施 |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
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 | 退錢+利息,1%以上5%以下罰款 | 警告,3-30萬罰款 |
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 | 沒發:30-60萬;發了;1%以上5%以下 | 3-30萬罰款 |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 | 沒收,1倍以上5倍以下;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30-60萬 | 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3萬元-30萬元 |
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招攬承銷業務 | 沒收,30-60萬;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 | 警告,3萬元-30萬元;情節嚴重,撤銷資格 |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 | 沒收,1倍以上5倍以下;嚴重,暫撤許可 | 警告,3萬元-30萬元;情節嚴重,撤銷資格 |
(二)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
處理措施 | 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 | |
內幕信息 | 沒收,1-5倍罰款;無所得或不足3萬,3-60萬 | 警告3-30萬;證監會人員從重處罰 |
操縱證券市場 | 沒收,1-5倍罰款;無所得或不足30萬,30-300萬 | 警告;10-60萬 |
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 3-20萬 |
證券從業人員、服務機構交易限制的法律責任
①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②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④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責任
(1)收購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證券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及證券機構的法律責任
(1)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證券法》的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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