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三節講義: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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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三節合伙企業法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掌握)
1.合伙企業的解散事由
①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②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③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⑤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⑥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業的清算規則
(1)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5)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6)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普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則進行分配。
3.合伙企業注銷后的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法律責任
(1)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使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9)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10)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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