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點:股票發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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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0:股票發行制度
(一)股票發行制度的概念表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方面。
(二)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演變
1.發行監管制度
1993年,證券市場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并先后經歷了行政主導的審批制和市場化方向的核準制兩個階段。具體而言,審批制包括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兩個階段,而核準制包括通道制和保薦制兩個階段。
2.發行方式
3.發行定價
滬、深證券交易所成立以后,新股發行經歷了一個“定價——競價——定價”的反復演變過程。
(三)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
1.審批制
采用行政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
2.核準制
它取消了指標和額度管理,并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査,并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3.注冊制
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作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人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和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表4-1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的比較

(四)保薦制度、發審委制度和承銷制度
1.保薦制度
保薦人對所推薦的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和所作承諾提供持續訓示、督促、輔導、指導和信用擔保。
保薦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建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明確保薦期限;分清保薦責任;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四個方面。
2.發審委制度
發行審核委員會(發審委)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老師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3.承銷制度
(1)包銷。包銷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
(2)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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