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證券公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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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十二:證券公司相關規定
(一)證券公司依法審慎經營、履行誠信義務
(二)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證券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
(1)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知識鏈接】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關于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①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②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五)證券公司設立時業務范圍的規定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范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其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水平、合規程度、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六)證券公司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是指:①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②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③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④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證券公司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規定
證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資產轉讓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證券公司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1)證券公司合并、分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合并、分立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合并、分立中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資產轉讓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2)證券公司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證券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3)證券公司停止全部證券業務、解散、破產的,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公告,并按照規定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銷。
【知識鏈接】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八)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規定
(1)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辦理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2)證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頒發或者換發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應當載明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證券業務范圍。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九)有關證券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
1.一般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機構的職權。
2.獨立董事
證券公司可以設獨立董事。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本證券公司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不得與本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3.專門委員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證券公司董事會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4.董事會秘書
證券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管以及股東資料的管理,按照規定或者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股東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關資料,辦理信息報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項。董事會秘書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合規負責人
(1)證券公司設合規負責人,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或者檢查。合規負責人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2)合規負責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3)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2)證券公司不得聘任、選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前述規定的職務;已經聘任、選任的,有關聘任、選任的決議、決定無效。
(3)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離任的,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審計。
審計報告未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離任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7.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離任的,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審計。
(十)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規定
(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①證券經紀;②證券投資咨詢;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④證券承銷與保薦;⑤證券自營;⑥證券資產管理;⑦其他證券業務。
【提示】證券公司經營第①項至第③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④項至第⑦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④項至第⑦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2)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經營未經批準的業務。兩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知識鏈接】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十一)證券公司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管理的規定
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托,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十二)關于客戶資產保護的規定
1.客戶資產存管、托管制度
(1)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其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指定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①指定商業銀行應當與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簽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合同,約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并按照證券交易凈額結算、貨銀對付的要求,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
②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應當通過指定商業銀行辦理。指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客戶能夠隨時查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余額及變動情況。
③指定商業銀行的名單,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告。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的委托資產交由指定商業銀行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戶的委托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證券公司投資行為等職責。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的獨立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委托資產屬于客戶,應當與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產申請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
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不得用于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證券公司不得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其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4.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監督
(1)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動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存管或者動用情況的有關數據。
(2)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超出《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范圍,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應當拒絕;發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抄報有關監督管理機構。
(十三)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的規定
(1)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托資金:①客戶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戶提款;②客戶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傭金、費用或者稅款;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動用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的情形
①法定情形: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與其債務的比例低于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證券公司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但客戶未能按期交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②約定情形:出現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約定情形,如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被司法凍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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