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歸納13: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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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1.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股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2)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3.國監機構應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書面絕定:
(1)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
(2)對變更注冊資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
(3)對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4)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
(5)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4.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監機構。
5.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監機構。
6.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7.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監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日報送月度報告。(與證券法的13,14點區分)
8.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國監機構應當責改;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9.證券公司主要違法違規情形及其處罰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P58)的,處違法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10萬的,處10~30萬;對直接…處3萬~10萬。
(三個“違反規定”,一個“確定性判斷”,一個“一個客戶單筆低于最低限額”)
(2)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3萬的,處3萬~10萬;對直接…處3萬~10萬。(除第2和5項,其余都有“未按照規定”)
10.未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責改;情節嚴重的,處20萬~50萬,并對直接…處1萬~5萬。(注:情節嚴重才罰)
11.有下列情形之一(P59)的,處違法所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10萬的,處10萬~60萬;對直接…處3萬~30萬。(未經批準持有股權;強令提供擔保;違規動用客戶資金;同意違規動用客戶資金;發現違規動用而未報國監機構)
考點“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配套習題
【單選】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利用()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之一。
Ⅰ.資金優勢
Ⅱ.持股優勢
Ⅲ.信息優勢
A.Ⅰ、Ⅲ
B.Ⅰ、Ⅱ、Ⅲ
C.Ⅰ、Ⅱ
D.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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