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保薦代表人


(一)保薦代表人具備的條件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 3 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2.最近 3 年內在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 3 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5.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意】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變更崗位登記 |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或證券分析師變更崗位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所在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注銷有關人員的原注冊登記,并為該人員辦理新的注冊登記。 有關人員變更注冊登記完成后,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
注銷登記 |
證券投資顧問或者證券分析師不再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或者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辦理申請注銷有關人員的證券投資顧問或者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 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離職,其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管理系統提交離職備案。 |
(二)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范及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保薦工作底稿:√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
√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 2 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 1 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以指定 1 名項目協辦人。
【※】保薦代表人:
1.證券發行后,不得更換(離職、撤銷資格,應當更換)
2.更換:通知發行人,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保薦總結報告書
1.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2.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
(三)法律責任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 3 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1.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3.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 3~12 個月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1.證券上市當年累計 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2.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 50%以上;
3.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 20%以上;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個月內累計 50%以上資產或主營業務發生重組;
6.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 12 個月內累計 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7.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
9.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10.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1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12.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1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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