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要點:金融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一)我國金融債券的有關規定
1.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只留重點)
政策性銀行
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
商業銀行
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 4%;
最近 3 年連續盈利;
最近 3 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④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兌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 100%,發行金融債券后,資本充足率不低于 10%。
⑤財務公司設立 1 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 1 年利潤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
⑥申請前 1 年,不良資產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資產損失準備撥備充足。
⑦申請前 1 年,注冊資本金不低于 3 億元,凈資產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⑧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
③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于 5 億元,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于 8 億元。
④最近 1 年不良資產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資產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⑥凈資產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⑦最近 3 年連續盈利,最近 1 年利潤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
⑧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所發行金融債券 1 年的利息。
⑩最近 3 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另外,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后,資本充足率均應不低于 8%。
2.申請金融債券發行應報送的文件
政策性銀行
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發行人近 3 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金融債券發行辦法;承銷協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政策性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發行人近 3 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承銷協議;發行人關于本期債券償債計 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釆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3.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
發行方式 |
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
擔保要求 |
1.商業銀行:沒有強制性擔保要求。 2.財務公司:需要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經原中國銀監會批準免于擔保的除外。 3.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 3 年的,應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
信用評級 |
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金融債券發行后,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重大事項,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 |
發行組織 |
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以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 |
異常情況處理 | 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在向人民銀行報送備案文件時進行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發行人業務、財務等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控制人變更;發行人作出新的債券融資決定;發行人變更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是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安排等金融債券發行方案變更;其他可能影響投資人作出正確判斷的重大變化。 |
其他相關事項 |
1.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2.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 3.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準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另行申請。 4.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5.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
4.金融債券的登記、托管與兌付
(1)金融債券的登記、托管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金融債券付息或兌付日前(含當日),發行人應將相應資金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資金賬戶。
(二)次級債務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商業銀行次級債務 |
1.固定期限:不低于 5 年(含 5 年)。 2.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于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后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 3.募集方式:定向募集,目標債權人為企業法人。 |
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
1.目的:彌補臨時性或階段性資本不足。 2.期限:5 年以上(含 5 年)。 3.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
證券公司次級債務 |
1.長期次級債務:期限≥2 年,長期次級債務應當為定期債務。 2.短期次級債務:2 年>期限≥3 個月,不計入凈資本。 3.募集方式:定向募集。 |
(三)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1.概念: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 15 年以上、發行之日起 10 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2.發行條件:與其發行金融債券完全相同。但應同時報送近 3 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
3.發行方式:公開發行,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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