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證券經紀業務的營運管理


(一)賬戶開立總體要求【資金賬戶、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開戶,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審慎原則,審核客戶身份的真實性,確保客戶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
證券公司(在中登取得開戶代理資格)可以在經營場所內為客戶現場開立賬戶,也可以通過見證、網上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經紀業務 |
在證券交易中,接受投資者委托,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的經營性活動。 |
證券經紀商 | 接受客戶委托、代客買賣證券并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我國證券公司) |
營銷的主要內容 | 1.客戶招攬 2.客戶服務 |
營銷的主要渠道 |
1.證券公司內部營銷人員進行直接營銷 2.委托證券經紀人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證券經紀人制度】 |
【營業場所內為客戶現場開戶】該開戶方式適用于機構與自然人
【營業場所外面見投資者,為其開戶】該開戶方式適用于機構與自然人
1.證券公司等開戶代理機構當面見證客戶開戶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派 2 名或以上工作人員為投資者辦理開戶手續,其中至少 1 名應為見證人員;
2.視頻見證開戶的,證券公司等開戶代理機構可以委派 1 名或以上工作人員面見投資證券賬戶非現場開其他者,并由證券公司等開戶代理機構見證人員通過實時視頻方式完成見證。
【通過數字證書驗證投資者身份,并通過互聯網為投資者開戶】該開戶方式僅適用于自然人。
1.開戶代理機構應通過其公司網站為投資者辦理網上開戶業務,不得利用第三方網站辦理網上開戶業務。
2.投資者應當使用中國結算或其認可的其他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作為網上開戶的身份認證工具。
1 個投資者只能申請開立 1 個一碼通賬戶
1 個投資者在同 1 市場最多可以申請開立 3 個 A 股賬戶、3 個封閉式基金賬戶,只能申請開立
1 個信用賬戶、1 個 B 股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 A 股賬戶時,除投資者確有需要開立單邊 A 股賬戶之外,證券公司等開戶代理機構應當為其同時開立滬市及深市雙邊 A 股賬戶。
(二)賬戶開立業務規則
1.證券公司在受理客戶開戶申請時,應當要求客戶出具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2.客戶賬戶開立前,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相關業務規則和開戶協議等內容,并將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按規定履行投資者教育職責;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了解客戶情況,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并將評估結果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載和保存。
3.證券公司應當校驗同一客戶不同賬戶的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關鍵信息,確保賬戶實名對應且信息一致。
4.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 1 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 10%。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 3 年。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辦理見證開戶或網上開戶的名義設立非法經營網點。
(三)證券賬戶的信息變更
關鍵信息
1.關鍵信息(3 項):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
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有效期、手機號碼
臨柜、見證等方式辦理
其他非關鍵信息
臨柜、見證、網絡、電話等方式辦理變更
(四)證券賬戶的注銷
(五)非交易過戶
(六)交易席位與交易單元
1.席位
席位代表了會員(證券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權益,會員(證券公司)須擁有席位方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會員(證券公司)應當至少取得并持有一個席位,但會員(證券公司)不得共有席位。會員(證券公司)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會員轉讓,但不得退回證券交易所。
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會員(證券公司)不得將席位出租、質押,或將席位所屬權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轉給他人。
2. 交易單元
條件 |
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證券賬戶持有余額為零且不存在與該證券賬戶相關的未了結業務。 |
應當主動申請注銷情形 |
1.發生自然人投資者死亡的、法人以及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因依法被解散或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主體資格喪失、產品到期或其他終止情形的,證券賬戶持有人、證券資產合法繼承人或承繼人等相關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證券賬戶。 2.特殊機構與產品開戶后 6 個月內出現沒有進行交易、產品終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銷等情形時,應當及時辦理證券賬戶注銷手續。 |
交易單元是指會員(證券公司)向交易所申請設立的、參與證券交易與接受監管及服務的基本業務單位。
會員(證券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向交易所申請設立一個或多個交易單元;不同的會員(證券公司)不得使用同一交易單元。
交易所通過交易單元對會員進行業務管理。根據會員(證券公司)的業務許可范圍和申請,交易所按照相關業務規則開通或限制交易單元各項交易權限。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自營、融資融券等業務,應當分別通過專用的交易單元進行。
(七)委托交易證券托管與轉銷戶
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指定交易制度,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證券托管制度。
(八)傭金管理
我國現行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標準,A 股、B 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
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 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
1.A 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2.B 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 1 美元或 5 港元的,按 1 美元或 5 港元收取。
3.國債現券、企業債(含可轉換債券)、國債回購以及以后出現的新的交易品種,其交易傭金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計委備案,備案 15 天內無異議后實施。
證券公司收取的交易傭金應當與代收的印花稅、證券監管費、證券交易經手費、登記過戶費等其他費用分開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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