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經營機構在投資者堅持購買風險等級
更新時間:2019-02-22 09:56:5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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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整理發布“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經營機構在投資者堅持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承受能力的產品時的職責”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等復習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忌寄茼樌ㄟ^考試。
如存在投資者與產品風險等級適當性不匹配的情況,不得主動向投資者進行推介。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投資者仍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應當做到:
(1)確認投資者是否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對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業務人員應當拒絕向其銷售或提供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服務。
(2)以書面形式進行特別風險警示
如投資者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經營機構業務人員應當就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于投資者承受能力的情況進行特別書面風險警示。如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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