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要點:機構投資者


(一)機構投資者概述
1.概念: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以獲得證券投資收益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專業團體機構或企業。
2.特點:
(1)投資資金規模化(主導地位)。
(2)投資管理專業化(理性化)。
(3)投資結構組合化(分散風險)。
(4)投資行為規范化(嚴格的管理和風控)。
3.分類
(1)按政策標準分類:一般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機構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的定義一般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并愿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按機構投資者業務與資本市場的關系分類:金融機構投資者和非金融機構投資者。
(3)按投資者所在國家和地區分類:境內機構投資者和境外機構投資者。
4.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
(1)發展機構投資者有利于改善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機制與效率,促進直接融資。
(2)發展機構投資者有利于促進不同金融市場之間的有機結合與協調發展,健全金融市場運行機制。
(3)機構投資者有助于分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
(4)機構投資者有助于實現社會保障體系與宏觀經濟的良性互動發展。
(二)政府機構類投資者
1.特點:很少考慮盈利,不具備完全的投資特征。主要目的是為了調劑資金余缺、實施宏觀調控、實行特定產業政策等要求。
3.類別
中央銀行 |
中央銀行以公開市場操作作為政策手段,通過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影響貨幣供應量進行宏觀調控。 |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
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持有國有股,履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通過國家控股、參股來支配更多社會資源的職責。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政府還可以成立或指定專門機構參與證券市場交易,平抑市場非理性的巨幅波動。 【舉例】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匯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證金公司)等。 |
(三)金融機構類投資者
1.證券經營機構(主要為證券公司)
市場上最為活躍的投資者,其以自有資本、營運資金和受托投資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2.銀行業金融機構
①可用自有資金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②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③銀行業金融機構因處置貸款抵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只能單向賣出。
④商業銀行可以向個人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服務,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
3.保險經營機構
①經保監會、證監會批準,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還可以運用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進行投資。
②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③保險資金投資新三板掛牌的公司股票,由原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同時新增保險資金三大 投向,分別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業投資基金、保險私募基金。
4.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人民銀行與證監會對 QFII 的定義: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QFII 制度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產規模等條件要求嚴格:
(1)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2 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 5 億美元;
(2)保險公司:成立 2 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 5 億美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 5 年以上,凈資產不少于 5 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 50 億美元;
(4)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 10 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于 3 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 50 億美元;
(5)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 2 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 5 億美元。
2.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有嚴格限制,體現漸進式原則
可以投資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人民幣金融工具。
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就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單個境外機構的投資限額與國內基金一樣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 10%;全部境外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為 30%,而國內基金在這一點上沒有限制。
3.對合格境外投資者機構匯出匯入資金進行監控,穩定外匯市場
(1)對于資金流向控制的兩種手段
強制方法 |
規定資金匯出匯入的時間與額度 |
稅收手段 |
對不同的資金匯入匯出時間與額度征收不同的稅,從而限制外資外匯的流動 |
(2)我國規定,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內匯入本金,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2011 年 12 月 16 日,開啟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的試點。
RQFII 與 QFII 的主要區別在于:
第一,募集的投資資金是人民幣而不是外匯;
第二,RQFII 機構限定為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中國香港子公司;
第三,投資的范圍由交易所市場的人民幣金融工具擴展到銀行間債券市場;
第四,在完善統計監測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簡化和便利對 RQFII 的投資額度及跨境資金收支管理。
(五)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是指經一國金融管理當局審批通過、獲準直接投資境外股票或者債券市場的國內機構投資者,在一定規定下通過基金形式募集一定額度的人民幣資金,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國外證券市場,其匯回的資本利得、股息紅利等經審核后可轉為本幣的一種市場開發機制。
QDII 制度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
(1)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達 2 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 20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凈資本不低于 8 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 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業務達 1 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 2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許可投資的證券品種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可投資于 |
(1)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2)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 (3)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 (4)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5)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6)遠期合約、互換及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7)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除可投資于上述金融產品或工具外,還可投資于在已與中同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私募基金。 |
禁止性行為 |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 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
比例限制 |
(1)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 20%,在基金、集合計劃托管賬戶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 10%,指數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 3%。 (4)基金、集合計劃不得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持有同一機構 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指數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 (6)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 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 20%。 |
3.進出境資金受到監控
①托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匯入后 2 個工作日內,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匯入的明細情況。
②托管人應在每月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個月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資金匯出人、結購匯、資產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③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 4 個月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資情況報告(包括投資額度使用情況、投資收益情況等)。
(六)企業和事業法人類機構投資者
企業可以用自己的積累資金或暫時不用的閑置資金進行證券投資,通過股票投資實現對其他企業的控股或參股,也可以將暫時閑置的資金通過自營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證券投資以獲取收益。
(七)基金類投資者
1.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等籌集資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可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2.社保基金
(1)在大多數國家,社保基金分為兩個層次
全國性社會保障基金 |
國家以社會保障稅等形式征收。 屬于國家控制的財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業救濟和退休金,是社會福利網的最后一道防線,對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要求非常高。 |
企業年金 |
由企業定期向員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 資金運作周期長,對賬戶資產增值有較高要求,但對投資范圍限制不多。 |
(2)在我國,社保基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社會保障基金 |
1.資金來源: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2.性質: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3.運營機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 4.投資機制與范圍(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1)低風險的:社保基金理事會直接運作(限于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 (2)較高風險的:委托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作(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
社會保險基金 |
1.定義: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社會保險制度確定,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用于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部分積累項目主要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特點: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 3.投資范圍: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
3.企業年金
(1)概念: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按照我國現行法規,企業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專業投資機構進行證券投資。
(2)投資范圍: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
4.社會公益基金
(1)概念:社會公益基金,是指將受益用于指定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發展基金、教育發展基金、文學獎勵基金等。
(2)地位: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
(3)慈善組織開展投資活動應采用下列方式:
①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等投資品種;
②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和運作的財產;
③直接進行與慈善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直接相關的股權投資。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不得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不得直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不得投資人身保險產品;不得投資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金融衍生產品,用于對沖風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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