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普通合伙企業


1.有 2 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入伙與退伙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伙事務的執行
爭議解決辦法
違約責任貨幣實物
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
其他財產權利
勞務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二)財產的分割、轉讓和處分★★
【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1.財產的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財產的處分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財產的轉讓
合伙人轉讓其有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修改合伙協議后成為合伙人】
(三)合伙事務的執行★★★
1.執行人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 1 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四)債務清償★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五)入伙、退伙的條件和程序★
1.新入伙★
入伙(新合伙人)條件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退伙、除名★★★
(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特殊性表現—責任承擔方式】
1 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
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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