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提煉:期貨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知識點:《期貨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2)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3)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4)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5)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6)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7)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8)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交易所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期貨公司
1.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1)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的。
(2)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3)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事項的。
(4)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5)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6)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7)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8)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9)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的。
(10)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11)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12)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13)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
(14)進行混碼交易的。
(15)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16)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公司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2.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1)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的。
(2)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3)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4)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的。
(5)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6)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的。
(7)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8)不按照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或者違規劃轉客戶保證金的。
(9)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期貨公司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三)單位或個人的違法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2)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4)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單位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會員、客戶商業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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