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重要考點精粹第一章(4)
更新時間:2018-05-29 11:18:4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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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整理發布“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重要考點精粹第一章(4)”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等復習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白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口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白公告之口起四十五口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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