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快速記憶知識點—基礎(數字類)


1602年第一個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 1608柴思胡同的“喬納林咖啡館”眾多經紀人在此交易成名 1790年美國費城證券交易所成立(第一個)
1773年英國第一家交易所咖啡館成立(1802年政府正式批準)(最初交易政府債券-后來公司債券 礦山 運河股票――鐵路股票盛行)
1792年5月17日24名經紀人“梧桐樹協議”訂了交易傭金的最低標準 中國最早證券交易機構是外商開辦的“上海股份公所”“上海眾業所”
1918年夏北平證券交易所成立(中國人自己創辦第一家) 1872年設立的輪船招商局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
1920年7月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成立(當時規模最大的) 1987年9月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中國第一家專業證券公司中)
1992.10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標志全國性監管和市場發展)1998.04國務院證券委 撤消(建立了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
1997.1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基金發展) 2001.12.11中國加入WTO 外資合營外資比例不超過33% 加入后3年內不超過49%
2002.11接納日本野村證券上海代表處首席特別會員,批準日本內藤證券直接申請B股席位 2003.05.27瑞士銀行成為首家獲批的QFII
記名股東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發起人首次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其余部份2年內繳足 募集方式發起人認購股份不低于35%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表決權半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資,合并分立須2/3通過
募集公司上市條件:向社會公開發的股份數要達到25%以上 股本總額超4億的比例為10%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公司3年無違法行為
同時最近3年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 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超3億,為近3年凈利潤的10倍
股權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12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超5%出售在12個月內不超5% 在24個月內不超10%
1994年開始發行憑證式(銀行網點發行,提前兌付需付千分之2手續費)和記賬式國債(證券帳戶發行,特點:發行時間短效率高,交易手續簡便成本低安全),可記名可掛失
50年代發行過兩種國債:1950年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1954~1958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發行5次) 1981恢復發行國債2000年無記名國債退出市場
1982年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同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日本東京證券市場發行外國金融債券 1993中國投資銀行被批準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
國債發行方式:1991之前行政攤派 1991開始引入承購包銷 1996年引入招標發行方式 2001.07.02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凈價交易
混合資本債券:是商業銀行為補充資本發行的,清償位于股權資本之前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之后 期限在15年以上,10年內不可贖回
保險公司中次級債償還須確保償付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才能償付
2007.08證監會頒布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標志我國公司債券(1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發行正式啟動,金額不少于5000萬
1987.10財政部在德國法蘭克福發了了3億馬克公募債券(經濟體制改革后政府首次在國外發行債券)
基金起源于英國18世紀末19世紀初產業革命推動下出現的 1997.11國務院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06.01我國《基金法》實施(法律形式確認了基金在資本市場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封閉基金存續期5年以上,一般10~15年 10%以上基金持有人有權招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基金公司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必須是實繳資本 。主要股東3年內無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
我國基金管理費一般為1.5% ,貨幣基金0.33% 債券基金不低于1% 封基托管費按0.25% 開放基金低于0.25%
封基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已經實現收益的90% 股票基金應有60%投資于股票 債券基金應有80%投資于債券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一家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外匯期貨1972在國際貨幣市場(屬于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率先推出 可轉換公司債最短1年最長6年。發行起6個月后可轉換公司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4億股以上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發行面值超5000萬元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上海證券交易所1990.11.26成立,1990.12.19正式營業 深圳證券交易所1989.11.15籌建,1991.04.11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1991.07.03營業
2004.05國務院批準 中小企業板設立
中證指數公司的指數:中證流通指數 中證規模指數中證100指數(基期2005.12.30 基點1000點)
滬深300指數 滬深300行業指數 滬深300風格指數 中證規模指數中證200/500/700/800指數(基期2004.12.31 基點1000)
中證100(排名前100)=滬深300-中證200 中證700=中證500+中證200 中證800=中證500+滬深300
上證交易所股價指數:上證綜合指數 (基期1990.12.19 基點100點)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時,提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超注冊資本50%時可不提取。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留成比例不得少于轉贈前注冊資本的25%
2007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6家 證券公司設立主要股東要求最近3年無重大違規,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
證券監督機構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答復。不批準要說明理由
單獨或合并持有5%股權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議案,可以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風險控制指標:
經紀業務凈資本不低于2000萬 承銷,自營,資產管理之一凈資本不低于5000萬 經紀業務+一項=凈資本1億
經紀業務+2項及以上的=凈資本2億 凈資本:風險準備之和>100% 凈資本:凈資產>40% 凈資本:負債>8%
凈資產:負債>20%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經紀業務凈資本/營業部家數>500萬
自營股票規模<凈資本的100% 自營證券規模(按成本價計)<凈資本200 % 自營持有一種非債券證券成本<5%該證券市值
承銷要按10%計算風險準備,承銷公司債券的按5%計算 ,承銷政府債券按2%計算
定項資產管理按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準備,集合資產按1%,專項資產按0.5% 證券公司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風險準備
單一客戶融資融券不超過凈資本的5% 客戶擔保股票不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按融資融券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
〈證券法〉1998.12.29通過 1999.07.01實施 〈公司法〉1993.12.29通過1994.07.01實施}2005.10.27修訂 2006.01.01生效
證券公司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0% 〈企業破產法〉于2007.06.01實施
新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按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工公司5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3萬元
非公開發行實際控制人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發行價格不低于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90%
融資融券試點: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類證券公司 近二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近6個月凈資本在12億以上
2005.06.30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滬深交易所在風險基金達到規定上限后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證券公司按營業收入的0.5~5%交納基金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于1991.08.28 2002.12.16證監會公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3.02.01實施
申請執業證書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起30日內向證監會備案,不符的要書面說明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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