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重要考點總結:信息公開制度及公開不實的法律后果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重要考點總結:信息公開制度及公開不實的法律后果
(一)信息公開的概念
1、公開主體:發行人
2、公開地點:發行市場、交易市場
3、公開內容:自身經營、財產、財務等狀況
4、公開對象:監管機構及投資者
(二)信息公開的內容
1、上市公告書
2、中期報告
(1)公告主體:上市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告時間:上半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
(3)公告內容: a.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b.重大訴訟;c.股票、債券變動情況;d.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e.其他
3、年度報告
(1)公告主體:上市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告時間: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
(3)公告內容: a.公司該款;b.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c.董監事、高管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d.已發行的股票、債券情況及前十大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e.公司實際控制人;f.其他
4、臨時報告
(1)重大事件的概念 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事件。
(2)重大事件的范圍
a.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b.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財產購置行為; c.訂立對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d.發生重大債務或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e.發生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 f.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g.1/3董事或監事發生變化 h.持股5%以上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有較大變化 i.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結算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j.涉及重大訴訟,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k.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調查,董監事或高管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 l.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信息公開的法律要求
1、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1)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董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證明沒有過錯的免除責任
(3)有過錯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在指定媒體發布,并置備于公眾場所
(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媒體
(2)公眾場所主要指公司住所、交易所
3、監管機構對公開信息進行監督
(1)對上市公司三類報告及公告情況進行監督
(2)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進行監督
(3)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4、保密義務
(1)保密義務人 a.監管機關; b.交易所; c.保薦人; d.承銷人; e.其他有關人員
(2)保密義務 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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