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私募產品注冊規則(試行)


【摘要】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私募產品注冊規則(試行)》,為規范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報價系統)私募產品的注冊和管理,維護報價系統運行秩序,根據《證券公司私募產品代碼管理辦法(試行)》、《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行與轉讓規則(試行)》、《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等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則?!兑巹t》的主要內容如下。更多2018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考相關信息請關注環球網校證券從業資格頻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報價系統)私募產品的注冊和管理,維護報價系統運行秩序,根據《證券公司私募產品代碼管理辦法(試行)》、《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行與轉讓規則(試行)》、《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等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私募產品注冊是指私募產品發行人、管理人或承銷機構在報價系統進行私募產品的報價、發行、轉讓、信息展示等業務時,由獲得創設或推薦類權限的報價系統參與人(以下簡稱參與人)通過報價系統線上注冊提交相關材料,向報價系統特定對象參與人進行信息披露以開展上述業務的一種活動。本規則所稱私募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債務融資工具、收益憑證、非公眾公司股份/股權、有限合伙份額等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開展私募產品相關注冊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及報價系統相關業務規定,及時提交相關注冊信息,并對注冊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參與人或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注冊提交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其它違法違規內容。
第四條 注冊核查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私募產品通過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報價)注冊核查并不代表中證報價對其投資價值、投資收益及投資風險做出任何判斷或擔保。
第五條 中證報價對參與人提交的私募產品或項目注冊信息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注冊業務類型
第六條 根據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進行報價、發行、轉讓、展示或其他報價系統能提供的服務種類的不同,私募產品注冊業務分為發行注冊、發行并轉讓注冊、發行后轉讓注冊、轉讓注冊、非轉讓注冊、報價注冊、展示注冊等。
第七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向特定對象注冊發行自身創設或管理的私募產品、接受發行人委托在報價系統承銷發行私募產品或推薦私募股權融資等業務的,應當在報價系統進行該私募產品的發行注冊。
發行注冊核查通過的,注冊提交的產品相關發行信息在報價系統向特定對象參與人進行信息披露,產品進入募集期后,合格投資者可以通過報價系統或互聯互通的參與人柜臺進行認購。
第八條 收益憑證、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取得報價系統出具的掛牌無異議函),擬在報價系統發行并轉讓的,參與人應當在報價系統進行線上發行并轉讓注冊。
發行并轉讓注冊核查通過的,注冊提交的產品相關信息在報價系統向特定對象進行信息披露,產品進入募集期后,合格投資者可以通過報價系統或互聯互通的參與人柜臺進行認購。認購成功后,報價系統自動完成認購人的持有份額登記且產品自動進入待轉讓狀態,認購人或合格投資者可以根據報價系統的相關轉讓規則在報價系統或互聯互通的參與人柜臺進行產品份額的轉讓業務。
第九條 通過報價系統發行注冊且發行成功的私募產品,擬在報價系統發行后轉讓的,參與人應當在報價系統進行該私募產品的發行后轉讓注冊。
發行后轉讓注冊時,參與人發行注冊時提交過的相關注冊信息和文件可以豁免提交。
按照相關規定需要事后備案的私募產品,應當在報價系統發行成功后進行備案,備案成功后可通過報價系統進行發行后轉讓注冊。備案未獲得確認的私募產品不得在報價系統進行發行后轉讓注冊。
發行后轉讓注冊核查通過的,注冊提交的產品信息在報價系統向特定對象進行信息披露,進入轉讓期后,認購人或合格投資者可以根據報價系統的相關轉讓規則在報價系統或互聯互通的參與人柜臺進行產品份額的轉讓業務。
第十條 未在報價系統線上發行的私募產品擬通過報價系統進行掛牌轉讓的,參與人應當在報價系統進行該私募產品的轉讓注冊。
轉讓注冊核查通過的,中證報價根據參與人提交的相關產品持有人名冊等登記結算文件進行私募產品的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成后,該產品進入轉讓期,認購人或合格投資者可以根據報價系統的相關轉讓規則在報價系統或互聯互通的參與人柜臺進行產品份額的轉讓業務。
第十一條 根據相關規定或產品合同約定,份額不得或禁止轉讓且未在報價系統線上發行的私募產品,擬通過報價系統完成對投資人的分紅、付息、兌付的,參與人應當在報價系統進行非轉讓注冊。
非轉讓注冊核查通過的,中證報價根據參與人提交的相關產品持有人名冊等登記結算文件進行私募產品的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成后,參與人應當根據報價系統相關規定提交相關兌息兌付方案。
第十二條 參與人推薦私募股權開展報價業務的,應當在報價系統進行該企業的報價注冊。報價注冊提交的材料應當符合報價系統相關規定。在報價系統已經完成私募股權報價、融資、轉讓業務注冊的,視同完成報價注冊。
報價注冊核查通過的,注冊提交的相關產品信息通過報價系統進行信息展示,報價商可以根據報價系統的相關規定進行報價。
第十三條 根據報價系統有關規定,參與人或服務機構推薦項目或企業開展信息展示業務的,應當在報價系統進行該項目或企業的展示注冊。展示注冊核查通過的,注冊提交的相關產品信息通過報價系統進行信息展示。
通過報價系統注冊的私募產品或項目,報價系統可對相關企業的公開信息進行展示。
第十四條 參與人在發行注冊時應當明確私募產品的發行方式、發行期、特定披露參與人,并應當在發行注冊時明確其委托的登記結算機構。
參與人在發行注冊時采用定價發行方式的,在發行注冊時還應當明確該私募產品的發行價格、發行規模等發行要素;
參與人在發行注冊時采用簿記建檔方式的,簿記管理人在發行注冊時,應當提交簿記建檔發行方案,方案應當明確私募產品申購利率(價格)區間、單筆最低與最高申報份額、簿記開始及結束時間、定價、配售的具體原則及方式等;
參與人在發行注冊時采用招標方式發行的,應當提交通過報價系統招標發行的承諾函,并應當在注冊提交信息中明確招標發行的招標標的、招標數量、中標確定方式、標位投標限額、投標利率(價格)區間、應急招投標方案等要素。
第十五條 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進行轉讓的,參與人可以通過報價系統進行發行并轉讓注冊、發行后轉讓注冊、轉讓注冊。
在注冊提交轉讓相關信息時,應當確定私募產品的面額、單筆最小轉讓數量、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等交易參數,各交易參數還應當符合產品相關監管機構和中證報價的相關規定以及產品合同的約定要求。
第三章 注冊流程
第十六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開展私募產品注冊業務前,應當符合《管理辦法》及《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參與人管理規則(試行)》規定的參與人條件,開通相應業務權限。
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的,參與人還應在私募產品注冊前,在報價系統開立相關產品或資金賬戶,領取產品代碼,完成產品登記。
在報價系統開展信息展示注冊的,在提交注冊時報價系統自動生成企業或項目代碼。
第十七條 參與人根據自己的業務需求,在報價系統選擇相應的注冊業務類型,及時提交相對應業務應當提交的相關注冊信息。
第十八條 中證報價對注冊提交材料無異議的,中證報價應當通過產品注冊,并通過報價系統告知參與人。
第十九條 注冊材料需要補充或修改的,中證報價應當退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參與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資料,參與人應當按要求及時提交補正后的注冊材料,核查期限自材料齊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注冊提交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中證報價要求參與人退回修改,參與人拒絕退回修改的,中證報價可以終止該產品注冊。
第二十一條 在注冊核查通過前,參與人自己提出需要補充或修改注冊提交材料的,應當及時告知中證報價退回修改,中證報價同意退回修改或撤回注冊提交材料的,在補充或修改有關注冊提交材料后,參與人可再次在報價系統進行相關產品注冊業務。
第二十二條 參與人可以通過報價系統線上查看產品注冊流程審批狀態和審批意見。
第二十三條 中證報價可以根據不同產品提交注冊信息的標準化程度或參與人注冊提交材料的規范性或其他要求,對產品注冊流程實行普通注冊流程和快速注冊流程。
第二十四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注冊發行收益憑證、資產管理計劃、私募股權及進行私募股權報價注冊,采用普通注冊流程的,應當至少在產品發行首日前五個工作日通過報價系統填寫發行注冊表并提交相關注冊材料,中證報價在收到上述注冊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注冊材料進行核查。注冊申請材料需要補充或修改的,發行人應當按要求補正,核查期限自注冊材料齊備之日起重新計算。參與人在報價系統進行收益憑證的發行并轉讓注冊及產品或項目展示注冊,采用普通注冊流程的,適用上述流程。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注冊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及對在報價系統發行成功后的私募產品進行轉讓注冊,采用普通注冊流程的,應當至少在產品發行首日前三個工作日通過報價系統填寫相關注冊表并提交相關注冊材料,中證報價在收到上述注冊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注冊材料進行核查。注冊申請材料需要補充或修改的,發行人應當按要求補正,核查期限自注冊材料齊備之日起重新計算。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注冊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及其他私募產品,采用普通注冊流程的,應當至少在產品轉讓首日前五個工作日通過報價系統填寫相關注冊表并提交相關注冊材料,中證報價應當在收到上述注冊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注冊材料進行核查。注冊申請材料需要補充或修改的,發行人應當按要求補正,核查期限自注冊材料齊備之日起重新計算。
中證報價對注冊流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在注冊發行收益憑證產品時,可以采用快速注冊,參與人最晚可在收益憑證發行首日前一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之前通過報價系統完成注冊??焖僮缘木唧w適用產品類型和條件由中證報價制定發布的《報價系統私募產品注冊操作手冊》進行規定。
第四章 注冊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進行私募產品注冊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中證報價可以要求其改正,參與人拒絕改正的,中證報價可以采取約談、在參與人范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中證報價可以暫?;蚪K止參與人相關業務權限:
(一) 不及時或不配合進行注冊材料補正和反饋的;
(二) 不按照相關規定采用快速注冊流程的;
(三) 注冊提交的產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四) 產品涉嫌非法集資、利益輸送等違法情形的;
(五)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報價系統其他業務規則相關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 發現參與人違反自律規則的,由中證報價移交證券業協會及相關自律組織,依據相關自律規則對其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參與人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證券業協會及相關自律組織移交證監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中證報價對參與人創設或推薦的私募產品注銷注冊,并終止發行、轉讓、報價和展示的,應當提前通知參與人。該參與人應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經中證報價認可的其他服務機構在報價系統進行相關產品或項目注冊業務,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條 中證報價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對本規則未盡事宜另行制定相關注冊規范。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中證報價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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