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基本知識》重點梳理: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


【摘要】環球網校證券頻道小編為考生整理發布《金融市場基本知識》重點梳理: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金融市場基本知識》重點梳理: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的因素的具體內容如下:
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
(1)發行方式。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2)擔保要求。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擔保要求;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需要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免于擔保的除外;對于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3年的,應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3)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后,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 (4)發行的組織。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以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
(5)異常情況處理。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金融債券,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案文件時進行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發行人業務、財務等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控制人變更;發行人作出新的債券融資決定;發行人變更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是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安排等金融債券發行方案變更;其他可能影響投資人作出正確判斷的重大變化。
(6)其他相關事項。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準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另行申請。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編輯推薦: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閱讀完證券論壇與廣大朋友一起交流學習,共求進步!
最新資訊
- 2022年證券從業金融基礎知識重點2022-06-27
- 2022年證券從業資格證資料大全2022-06-22
- 2022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重點整理2022-06-21
- 2022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備考資料2022-06-01
- 2022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數字匯總2022-05-30
- 2022年證券從業考試資料大全2022-05-24
- 2022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重難點2022-05-18
- 2022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罰款整理2022-05-12
- 2022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筆記2022-05-04
- 2022年證券從業考試資料最新版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