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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考點基金法

更新時間:2017-06-23 15:30:2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61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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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證券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考點基金法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知識點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證券從業考試《法律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證券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考點基金法”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知識點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證券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考點基金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四節 基金法

  考點一 基金管理人

  考點二 基金托管人

  考點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

  考點四 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

  按運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

  (1)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2)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

  考點五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基金的債權與不屬于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同基金的債權不得相互抵銷。

  (3)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制執行。

  (4)基金托管人對其托管的基金應當獨立設置賬戶,確保基金的完整與獨立。

  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的,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并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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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證券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考點基金法”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知識點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證券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考點基金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四節 基金法

  考點一 基金管理人

  考點二 基金托管人

  考點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

  考點四 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

  按運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

  (1)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2)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

  考點五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基金的債權與不屬于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同基金的債權不得相互抵銷。

  (3)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制執行。

  (4)基金托管人對其托管的基金應當獨立設置賬戶,確保基金的完整與獨立。

  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的,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并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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