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藥師: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和使用


初級藥師: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和使用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周轉庫(柜),庫存不得超過本機構規定的數量。周轉庫(柜)應當每天結算。
第十五條 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發藥窗口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基數不得超過本機構規定的數量。
第十六條 門診藥房應當固定發藥窗口,有明顯標識,并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
第十七條 執業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
第十八條 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單張處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執行。
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十九條 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簽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
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麻醉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醫療機構應當為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隨診或者復診制度,并將隨診或者復診情況記入病歷。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購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只限于在本機構內臨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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